问题 | 保证保险的性质是什么 |
释义 |
保证保险的性质是什么?保证保险是指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只有在约定的条件和程序成熟时才能获得赔偿的一种保险方式。其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和贷款人。保险人是依照保险法规定经营保证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常见的担保保险有诚实担保保险和消费贷款担保保险。保证保险的内容主要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和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构成。保证保险的性质属于保险,而不是保证。在保证保险中,保险责任是保险人的主要责任。只要合同约定的保险事由发生,保险人就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由于在合同有效期内没有保险原因,这种责任被免除。第一,保证保险的运作不符合保险的本质。保险的本质是一种特殊的分配关系,体现在保险社会的互助关系中。虽然保险使被保险人能够按照单一的保险合同将风险转移给保险人,但保险人似乎将风险集中在自己身上,但这只是一种形式。保险人通过收取保险费的方式将风险分散给许多投保人,实际上并不承担任何损失。其保险资金来源是社会性的,保险人缴纳保险费后不能向被保险人追偿。在保证保险中,债权人将风险转移给保证人(即保险人),保证人独立承担风险。这种行为不具有社会性,保证人只能通过反担保或追索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从理论上讲,担保不应造成损失,但在大量担保中,确实发生了损失,是指被担保人因违约无法偿还,又没有其他经济来源偿还担保人的情况。在许多情况下,担保人只能得到部分还款。然而,这种损失在本质上是不可预测的,因此利率是基于经验判断的。实践中,保证保险费是通过保证人对单个被保险人的相关信息的收集和研究,逐一作出是否接受的判断。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保证保险费的实质是被保险人利用保险人的声誉而支付的一种服务费。第二,保证保险是连带责任的保证。持有保证保险理论的学者认为,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共同保证。一般担保中,债权人只有在未向债务人请求赔偿时,才能向担保人请求赔偿,因此担保人的责任是第二位的。在保证保险中,只要发生损失,债权人就可以直接向保险人要求赔偿,这符合保险责任的第一个特征。但是,保证责任的次位不是针对债权人债权的先后顺序,而是针对主合同中债务人债务的存在以及最终承担人仍然是债务人这一事实。而且,在共同担保中,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保证保险应属于共同保证。至于保证人是对债务的履行负责,还是对损失的赔偿负责,往往在保证保险合同中约定。 以上是法律咨询网编辑组织的关于上述问题的相关知识。本网站为您提供专业的律师咨询。如有任何疑问,请进入法律咨询网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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