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是否有必要承担将教师资格证书借给他人的责任 |
释义 |
教师资格证借出他人办理资格时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连带责任是我国民事立法中一项重要的民事责任制度。其目的是为了补偿救济,增加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连带责任主要是基于合伙、担保、合营、合同等合同关系或代理行为,上下级之间的关系,因此分散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中,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目前,关于连带责任的研究很少有人涉足。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连带责任构成是多个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因此,连带责任应当具备民事责任的一般要件,即:连带责任主观上必须有过错;行为必须违法;损害事实必须造成;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但由于民事立法允许无因设定连带责任,即当事人自行约定,因此连带责任的构成也存在例外。例如,担保合同中的担保人虽然主观上没有过错,没有违法行为,但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连带责任的构成有其自身的条件和特点。连带责任人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承担连带责任是连带责任的前提。连带债务是指与标的物具有连带关系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中的多数人对同一标的物履行的债务,称为连带债务。显然,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作为主体的大多数,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一般连带责任的债务人,如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共同侵权的侵权人;另一种是补充连带责任中的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如担保合同中的主债务人和担保人。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必然存在债务关系,是不可分割的债务。没有债务关系,就没有民事责任,更谈不上连带责任。在代理关系中,一方当事人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从而与受害人形成债务关系。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代理人应当对其在代理活动中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第三人不应当对其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而应当对其自身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代理人与第三人在意义上的联系和行为上的配合,使代理人与第三人承担责任,处于共同债务人的地位。此外,在担保关系中,保证人与债权人的关系也是债务关系,其基础是主债务和次债务即担保债务的存在。连带责任债务必须是不可分割的。不可分割性包括自然的不可分割性和意图的不可分割性。不可分割性是指表演在本质上是不可分割的,如果被分割,其价值就会受到损害。意思不可分割,是指意思表示虽然在性质上是不可分割的,但根据当事人的意志,意思表示是不可分割的。我们所说的“不可分离”是指“不可分离”民法上的连带是指共同的、一致的、不可分割的。但“共同一致”是指若干责任人对某一特定主体共同承担义务,而“不可分割”则强调这些责任人不论其所占份额如何,都必须承担清偿义务。这种连带债务的不可分割性决定了连带责任人在履行义务时,应当先无条件承担全部责任,然后在内部关系中体现分担责任。因此,共同不可分割性是连带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连带责任的客体必须是一种事物。与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相比,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外延较为单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是指事物、行为、智力成果等权益。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中最常见的客体,它可以分为范畴客体和具体客体。但是,连带责任的客体只能是其种类,这是由连带责任的性质所决定的。首先,连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其客体必须是财产。第二,由于债务的责任是连带责任,可以单独承担债务的客体,但不应具体化。具体客体不能视为连带责任客体。其他连带责任人由于其不可替代的特点,不能承担连带责任。承诺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明确约定。以上就是你问题的答案。如果借自己的证书给别人颁发资格证书,肯定行不通。这是违法的。被发现借书的人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在此期间,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也都与借书人有关。你可以向律师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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