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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留置权取得的积极因素
释义

留置权取得的积极因素是留置权取得应当具备的事实。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债权人应当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留置权的目的是保证债权的履行,因此债权人应当享有留置权。至于债权的原因,根据《担保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合同所产生的债权的,债权人享有留置权。债权人为取得留置权,必须依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占有方式分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但简单地拿着,比如说,如果用人单位从事家务,他或她会在工作中使用家用电器,这是拿着而不是占有。因此,留置权不能成立。债务人代表债权人占有留置权的,留置权不成立。债权人依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并不知道债务人无权处分该动产,债权人仍可以依法享有留置权。
    

<2。债权人虽然拥有债务人的动产,但当债权尚未达到清偿期限时,就不会出现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和留置权的问题。只有当债权达到清偿期限,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能留置债务人的动产。债权未满清偿期,交付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满清偿期的,债权人不得行使留置权。但是,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力支付。债权的发生与动产有关。债权人占有债务人动产,必须与其债权的发生有关,才能享有留置权。在我国司法实践和立法实践中,留置权的牵连关系是债权与留置权占有的关系,即债权的取得与标的物的占有是建立在同一种合同关系基础上的。债权的发生和标的物的占有是由于同一合同关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享有留置权。例如,寄存人对寄存物瑕疵造成的损害请求赔偿的权利,对寄存物具有留置权。另一个例子是,承包商对合同标的有留置权。与其他国家的立法相比,我国的实践对留置权的发生有着严格的限制。为了进一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有必要适当扩大留置权的范围。如果债权返还与标的物是基于同一生命关系,我也应被视为涉案。比如,如果两人在会后误拿对方的伞,一方的归还权和另一方的归还权是建立在同一种生活关系的基础上的,所以双方对对方的伞都有留置权。我国物权法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除企业之间的留置权外,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由于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是与留置权相联系的,因此与留置权相联系的债权都在留置权的范围内,包括原债权、利息(包括迟延利息)、实施留置权的费用以及因留置权的瑕疵而引起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留置权的范围不仅包括留置权本身,还包括留置权的从犯、孳息和代位权。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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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1 13: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