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质押和留置有什么区别 |
释义 |
质押和留置的区别是什么? 1。成立条件不同。质押根据双方书面约定形成,属于约定的担保物权;留置权根据法律规定形成,属于法定担保物权。质权的客体不同于留置权。除不动产外,权利也可以是抵押物。留置权的客体仅限于动产。标的物的占有条件不同,质押标的物在双方设定质押时转移,标的物可以是债务人的,也可以是第三人的;留置权要求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动产必须涉及债权的发生,即债权的占有与标的物基于同一合同关系。留置权的客体只能是债务人,权利的实现方式不同,当债权达到清偿期尚未清偿时,质权可以自然行使;除债权达到清偿期尚未清偿外,留置权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才能行使。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财产留置权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予债务人两个月以上的债务履行期限,但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比如新鲜易腐。债务人逾期不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约定将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对拍卖、变卖留置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内容是对质权与留置权的区别问题的回答。欢迎需要法律帮助的读者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