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留置权的消灭和实现 |
释义 |
什么是留置权的消灭和留置权的实现?一、解除留置权的理由:。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权财产的占有权的,留置权消灭; 2。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提供的附加担保的,留置权消灭。消灭的其他原因:物权消灭/有担保债权消灭/债务偿还期延误等。第二,留置权消灭的后果: 1。债权人有义务归还保留的财产。因债权人的原因不能返还留置物的,债权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条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权财产的占有或者接受债务人的担保的,留置权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八条留置权因下列原因消灭:(一)债权消灭;(二)债务人提供其他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留置权的实现/行使是指留置权人主张并实现留置权的过程。一是留置权的条件:债务偿还期届满→宽限期届满。(1) 约定宽限期:留置权人与债务人约定财产留置权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法定宽限期[未约定/约定不明确]: a.留置权人给予债务人2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2个月的债务偿还期自通知之日起计算; B.除新鲜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外,即不受超过2个月的法定宽限期限制。不存在妨碍留置权实现的法律或约定情形。留置权:留置权发生后,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有权对债务人继续占有留置权财产。通知:留置权人应当向债务人发出履行通知。(一)当事人约定宽限期的,留置权人没有权利或者需要通知债务人履行债务;(二)当事人未约定宽限期的,债权人应当通知债务人在宽限期[不少于2个月]内履行债务。通知内容: a.合同标的物已被保留; B.通知债务人宽限期; C.督促债务人在宽限期内履行债务。(3) 变价赔偿:债务人未能在[约定/法定宽限期]内履行债务的前提。(1) 协议贴现: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商贴现留置权财产: A.留置权人与债务人订立合同; B.合同的目的是清偿留置权财产担保的债权; C.对其他担保人的利益无害。(2) 拍卖[无需协商]: a.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达成协议,拍卖留置财产;无法达成协议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它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得到补偿。第三,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留置权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债务人有两项权利:一是债务人催告的权利;二是债务人请求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的权利。(2) 债务人行使催告/申请权的条件: A.债务履行期限届满:约定的宽限期或者债务到期日届满。 B.不需要/不需要法定的2个月宽限期。(4) 留置权行使的结果: 1。留置权人在约定/法定宽限期届满前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应当对由此给债务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折价/拍卖、变卖后保留财产的价款: a.超出债权部分归债务人所有; B.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担保物权持有人依法享有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三十六条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财产留置权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予债务人两个月以上的债务履行期限,但下列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新鲜易腐。债务人逾期不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约定将留置权财产折价,也可以对拍卖、变卖留置权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第二百三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届满,可以请求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留置权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或者变卖留置财产。第二百三十八条留置权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后,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第239条(留置权之优先受偿权)同一动产已设定抵押或质权,而该动产得以保留者,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七条【无效】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债权人应当约定占有债务人财产后两个月以上的期限,并通知债务人在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商对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依法拍卖、变卖留置财产。保留财产折价、拍卖、变卖后,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第一百一十三条【无效】债权人未在担保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期限内通知债务人履行债务,直接变价处分留置财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债权人和债务人依照担保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宽限期的,债权人可以不经通知直接行使留置权。 以上是本书编辑对这个问题答案的整理律师网. 如果你有任何问题,请来找我律师网征求意见。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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