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住房抵押贷款和住房抵押贷款有什么区别 |
释义 |
住房抵押权的主体包括三方当事人:借款人、贷款人(又称抵押权人)和住房抵押人。房屋抵押人是指有权处分房屋的人,可以是借款人本人,也可以是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住房抵押贷款的主体是买受人(借款人)、房产中介和抵押银行(贷款人)。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住房抵押贷款的贷款人可以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也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机构。但是,按揭银行通常参与住房按揭,即贷款人必须是银行。贷款的目的和用途是不同的。在住房抵押贷款中,借款人的目的是整合资金,用于购房和其他项目的投资。它不必用于购房或工程建设。贷款人的目的是放贷资金,赚取利润,保证资金安全;在住房抵押贷款中,银行的贷款只能用于特殊用途。贷款的目的是购买房地产或现有房屋,或用于开发在建项目。按揭银行的宗旨是放贷、盈利,确保资金安全。房产中介参与担保的目的是为了出售房屋。 3。住房抵押权只涉及两种法律关系:主要债权债务关系和抵押关系。但是,房屋抵押涉及多种法律关系:①抵押人(买受人)与房地产开发商的关系;②抵押人向银行支付购房款与抵押权人的关系; ③抵押人以所购商品房为担保,按合同约定向银行偿还贷款本息而形成的抵押贷款担保关系; ④房屋开发商与银行之间的担保关系,以保证抵押人还清贷款;为避免资金划转的麻烦,买受人授权银行以买受人的名义将贷款划入开发商账户。在这些复杂的法律关系中,商品房买卖关系是抵押权的基本法律关系,按揭贷款关系是抵押权的核心关系,担保关系和担保关系是抵押权的从属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 虽然住房抵押和住房抵押都与抵押有关,但法律关系的对象不同。住房抵押权的客体是购买的不动产。在目前的银行实践中,根据按揭房屋的形式,按揭分为甲类按揭贷款(楼花按揭)、乙类按揭贷款(现房按揭)和在建工程按揭。住房抵押权的客体是抵押人有权处分的房屋,必须是已经竣工并办妥房地产证的既有建筑物。买卖合同标的物与担保合同标的物的区别。 在房屋抵押中,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和担保合同的标的物应当相同,即所购房屋抵押给银行,但担保房屋是相同的。同时,对于未来的房子来说,因为房子还没有建成或者正在建设中,也就是说未来的房子能否顺利建成是一个未知数,而且存在一定的风险。具体结果主要取决于开发商的履约能力,其实质应是一种期待权。但是,房屋抵押合同中的中标对象不得与抵押物相同。抵押物是依法归自己或者他人所有的抵押物。抵押物是一种既得权利,存在于现实中。权利的实现是不同的。住房抵押权的本质在于有担保债权的实现。有效的房屋抵押权,设定房屋抵押权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房屋抵押权消灭;债务履行期尚未届满的,房屋抵押权人无权行使抵押权,否则,属于侵权行为。因此,只有在债务人或者保证人违约的前提下,才能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尚未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商,对抵押物折价,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实现抵押权。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方式有三种:抵押物折价、抵押物拍卖和抵押物变卖。而且,抵押权人要实现抵押权,必须先与抵押人协商。协议是实现抵押权的必要程序。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法院实现抵押。抵押权人无权将抵押物折价或者自行拍卖、变卖。在房屋抵押合同中,当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实践中有三种常见做法:一是房屋开发商承担回购抵押物的连带责任,房屋抵押合同约定按房价的70%回购);二是以拍卖折价方式处分抵押人的商品房,与抵押权的实现方式相同; 三是,担保人(房地产开发商)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你知道吗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