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住房抵押贷款有什么规定 |
释义 |
规定房屋、土地抵押权只是为了解决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属于不同权利人时的利益冲突,而不是强行扩大抵押权的效力。因抵押权的实现而拍卖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可以一并拍卖。但是,抵押权的效力不能达到未约定部分,抵押权人也不能对未约定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法律咨询:我来自沈阳。我在2004年得到了一笔十年期的抵押贷款,2008年1月还清了。我说房产证需要更新(在我朋友的帮助下)。但现在我的房产证上还是有担保公司的名字和贷款期限,却没有抵押的字眼。2008年3月,我拿到了土地证,上面还写着房地产抵押。怎么了?是我还没有?律师回答: 如果房款付清,房产部门可以在房产证上加盖注销抵押贷款专用章。相关法律知识: (1)房屋抵押是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担保,原债权债务关系是主合同,房屋抵押是次合同。它以原主合同合法有效的存在为前提,不能独立存在。(2)抵押房屋可以由抵押权人保管,也可以由抵押人保管,通常由抵押人保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抵押房屋。(3) 当负有清偿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时,房屋抵押人可以不依赖债务人的行为,直接行使房屋抵押权,实现其权利。(4)抵押财产必须是房屋。房屋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抵押人必须拥有抵押房屋的所有权。抵押房屋为国有房屋的,抵押人有权处分抵押房屋。(5) 住房抵押权的设定一般采用书面形式,担保范围应当明确。(6) 房屋抵押后,抵押人不会丧失房屋所有权,因此,抵押人应当承担房屋意外灭失的风险。住房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房屋抵押人未经房屋抵押人同意将抵押房屋转让给第三人的,房屋抵押人对抵押房屋有追索权,房屋受让人遭受的损失由房屋抵押人承担。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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