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住房抵押贷款应该办理哪些手续 |
释义 |
我国《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建设部1997年5月9日发布)第三条规定,所谓“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形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约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拍卖抵押房地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由此可见,房地产抵押涉及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重要经济利益,不应草率行事。房屋抵押,抵押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房屋抵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主债权的种类、数额;(三)抵押房屋的位置、名称、条件、建筑面积、土地使用面积和四至四个月;(4) 抵押房屋的价值;(5)抵押房屋的权属管理人、权属管理方式、职业管理责任和意外毁损、灭失责任;(6)抵押期限;(7)抵押损失情况;(8)违约责任;(9)争议解决;(10) 抵押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自房屋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抵押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法人资格证明;(二)申请抵押登记;(3) 抵押合同;(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五)能够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材料;(六)能够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材料;(7) 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登记机关审查申请人申请后,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自受理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登记。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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