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当审计人员能够获得和不能获得证明材料时,他们应该怎么做 |
释义 |
审核员取得或者不能取得证明材料时,应当如何处理 审核员通过与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由提供方签字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方签字或者盖章的,审核员应当说明原因。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市辖区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省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分管本行政工作。
. 知识开发: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审计署负责和报告国务院工作。审计署以下各级审计机关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对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各级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二,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哪些?审计法第二十二条所称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一)预算内投资基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性债务融资基金等财政资金全部使用;(二)财政资金使用不充分,占项目总投资的50%以上,或占项目总投资的51%以下,但政府对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具有实际控制权。
、 审计机关依法对总预算、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年度决算的执行情况,单项工程的结算情况进行监督,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从直接相关的设计、施工、安装、安装、安装等方面获取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情况,供应等单位调查的合法性和合法性。 以上知识是本书编辑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律师网. 如对审核员在取得证明材料时或无法取得证明材料时应如何处理有其他疑问或争议,欢迎光临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律师网的专业律师将在网上回答这些问题。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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