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会计人员做假账的刑事责任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的罚款:(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二)私自设置会计帐簿的;(3) 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的;(三)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的(四)(五)随意改变会计处理方法的;(6) 为不同的会计数据使用者提供不一致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的;(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八)未按照规定保存会计数据,造成会计信息的毁损、灭失的会计资料;(九)不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有关信息的;(10) 聘任会计师不符合本法规定。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处理。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知,可以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对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处罚县级以上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通过以上的知识你已经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如果您仍然遇到任何更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您登录律师网律师在线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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