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经理指使财务人员结帐时,犯了什么罪 |
释义 |
1、 公司经理指使财务人员结帐 个体户王某向某县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购买钢材。由于缺乏资金,王某向水利电力建筑安装公司(以下简称安装公司)经理李某借款,并向李某开具了借据。同年7月26日,李先生指使公司财务人员将13196064元(含税)转至建材公司,支付王先生的钢款。建材公司给安装公司开发票,李先生指示公司财务人员将发票做成公司的工程款。直到2006年案发后,侦查机关才从王某手中追回了这笔钱。犯罪人构成什么样的犯罪?本案的焦点是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或者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都属于职务犯罪和财产犯罪。两种犯罪的主体都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完整性和公共财产的财产权。如何区分两者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本文认为,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犯罪客体不同:贪污罪的犯罪客体仅限于公款;贪污罪的犯罪客体为公共财产,包括公款和公共财产。(2) 犯罪主观故意不同:挪用公款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暂时使用并准备将来返还。贪污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行为人意图永远非法占有公共财产。贪污实现了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但贪污并不转移财产所有权,只是暂时占用公款达到使用和收益的目的。(3) 其客观方面不同:贪污罪的特点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职权范围内掌管、管理公共财产的权力和地位,贪污、盗窃,以其他方式骗取、非法占有公共财产;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表现是行为人利用掌管、管理公共财产的便利条件,擅自挪用公款自用。腐败是通过贪污、盗窃、诈骗等手段实现的,而挪用公款一般是擅自私用公款,没有也没有必要使用腐败的手段。以上是小编整理的相关问题的答案。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理解,如果是在上级的唆使下转移财产,上级的唆使构成贪污罪,相关财务人员也要承担责任。欢迎需要法律帮助的读者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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