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用凭证系统的优点是什么 |
释义 |
一是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制执行是当事人因合法权益无法实现而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的一种司法救济手段。当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时,人民法院用尽执行措施,采取法律允许的一切执行手段,即使申请人的权利不能实现,如果能够实现,也需要依法裁定中止或者终止执行。无论是中止还是终止执行,执行申请人都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债权实现的可能性,缺乏相应的法律救济手段,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证明制度简洁有效地弥补了这一缺陷。债权人取得债权凭证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时不支付申请执行费,不必担心增加费用。第二,为有效防止债务人在执行过程中逃避债务,债务人故意逃避债务、逃避执行或者暂时丧失履行能力,导致执行失败的情况屡见不鲜。比如,在执行无果的情况下终止执行,可能会使债务人不去思考如何履行债务,而是千方百计逃避或反对执行,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执行的难度。通过实施债权凭证制度,债权人可以随时申请重新执行,这会对债务人特别是自然人债务人造成心理冲击,即“一辈子的债务”,促使债务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防止逃债、逃避执行的发生。三是有利于增强当事人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债权不能实现的情形是市场交易风险。债权凭证制度可以使债权人充分了解执行失败的原因,明确法院的责任是强制债务人依法履行义务,而不是法院本身保证债权人实现债权,从而积极履行义务参与并对程序的实施,提供积极的证据。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其目的是在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债权实现受到阻碍时,为债权人提供一种公力救济的方式,而不是为债权人实现债权提供担保。实践中,债权人往往过于依赖法院的权威,对风险意识淡漠,不积极承担举证责任。债权凭证制度可以使债权人充分了解执行情况,积极参与执行过程,从而改变债权人乃至全社会的观念,增强市场风险意识,增强市场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四是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 目前,可供执行的人力物力有限,而需要执行的案件越来越多。执行资源与执行任务的矛盾突出。债权证执行制度使法院不必执行那些耗费大量精力、没有实际效果的案件,可以避免在执行过程中人力物力的浪费,将有限的资源用于能产生实际效果的案件的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一些无果或不能履行的案件,往往因债权人不能接受终止执行而中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中止执行不能以结案计算。这些长期停办、年复一年的案件,使各级法院承受着沉重的悬案负担。债权证明制度规定,符合条件的,在债权人申请债权证明后终止,可以使执行人从无效的司法活动中解脱出来,将其有限的执行能力转化为能够实现债权的案件,从而最大限度地利用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以上是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你不幸遇到一些棘手的法律问题,你有委托律师的想法,我们有很多律师可以为你提供服务,我们也支持在指定区域网上选择律师,他们都有相关律师的详细信息。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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