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处理债权债务转移 |
释义 |
1、 如何处理债权债务的转移,对于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外的其他一般企业来说,这类业务并不多见。对其性质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因此会计处理也会有所不同。有五种常见的处理方法: 1。如果不是约定的收款期限到期,原债权人急于获得货币资金,而公司则是帮助解决资金问题,这被理解为原债权人对收款进行贴现的权利,类似于应收票据的贴现。已付金额与未来收到金额之间的差额为贴现利息。 2。超过约定的催收期限,债务人暂时无力支付的,本公司同意延期催收,以帮助债务人解决到期债务无法支付的问题,相当于折现未来的催收权。应收利息费用,企业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计入当期损益。 3。如果公司的目的是从业务中获利,在这种情况下,估计收回应收账款有一定的风险,换言之,涉案的150万元预计无法全部收回。企业可以考虑将应收账款的公允价值入账,公允价值与支付对价100万元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应收债务的公允价值为应收债务最佳估计金额(如130万元)的现值。如果更多地考虑谨慎性原则,企业也可以按照支付的100万元确认应收债权,并做好记录备查。实际收到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和发生的收款费用,确认为当期损益。另外,似乎应收账款可以登记为150万元,余额50万元可以记作资产减值准备。该项业务视为融资业务,应收债权以最估计收款的现值确认为公允价值。公允价值与实际支付金额(100万元)之间的差额,计入未实现融资收益,分期确认,计入营业外收入。实际收款金额超过最佳估计收款金额的部分,确认为营业外收入。2债权转让履行通知书。债务人不是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债务人是否同意债权转让,不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因此,即使没有通知,在债权转让达成协议后,受让人也将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成为债权人。受让人因债权转让而具有原告资格。 如果人民法院一味坚持诉讼前应当完成告知义务,人民法院据此驳回受让人在诉讼中的请求权,就违背了《合同法》确立债权转让即解决经济纠纷的立法本意及时地,鼓励交易,促进经济的正常循环;同时,曲解了《合同法》第八十条的立法意图,该条规定通知义务一方面是为了尊重债权人的权利行使,维护债权人的相对稳定另一方面是经济秩序。以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的时间为分界点,确认债务人应当履行其清偿义务。《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对通知义务的履行方式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如果债务人不同意,则需要两个以上的非利害关系人)。上述知识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回答。本公司债权债务转移的处理方式有五种,包括应收票据贴现、未来收款权贴现、应收账款按公允价值入账。如果您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您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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