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分割 |
释义 |
离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分割?我国农村土地承包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承包主体是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权。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法保护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因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依法划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基于我国现行土地承包的性质和模式,离婚中的具体问题还需要分析。婚后以一方名义签订土地合同或领取经营许可证。 这应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夫妻双方都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都有资格成为承包人。婚姻关系解除时,应当按照民法上的共有财产分割原则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分割后承包地的经济价值未受损害的,可以按照承包户各成员的份额进行分割。同时,可以根据赡养老人、离婚后子女赡养、双方身体状况和收入能力等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划分。承包地经济价值受损的,由一方经营,另一方可以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另一种情况是,夫妻一方是城镇居民,离婚时承包土地经营权应归非城镇居民所有。 2。一方婚前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另一方婚后入住。离婚的,还应当根据情况处理离婚请求。 首先,按照1995年9月国务院《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制度的通知》中“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划分承包地。无论离婚双方是否属于同一经济组织,法院都不支持迁入方离婚时分割另一方承包土地的请求。因为《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未取得新居承包地的,用人单位不得收回原承包地;妇女离异、丧偶,仍在原居住地居住或者不在原居住地居住,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用人单位不得收回原承包地,它会使对方减少土地面积,增加承包地,这是不公平的,会影响农村的稳定。 第二,一方婚后入住,村集体以“大稳定、小调整”的方式,将承包地面积增加到集体保留地、复垦地和他人返还的承包地户籍上,法院只处理增加的部分承包地婚后的家庭。原则上,附加部分属于结婚和搬家的一方,但应扣除承包商其他成员的份额。一方婚前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婚后另一方不迁入的,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如果另一方在离婚时不搬进来,则不予支持。 离婚时,因用人单位原因,当事人未签订农业合同,也未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本案中,法院不能运用司法权确认当事人是否具有实际耕地承包经营权,也不会支持当事人分割实际耕地的请求。上述内容是对“离异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分割”问题的回答。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阅读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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