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能否收回已婚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 |
释义 |
现年58岁的齐某是该县某村的农民。2009年1月,齐某一家四口承包了村里6亩家庭承包地,并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证。2003年12月,齐某的女儿小红嫁到另一个村子。由于村里缺少流动土地,她一直没有拿到丈夫家的承包地。2004年7月,齐某所在的村委会按照自制的村规民约,从齐某女儿手中收回1.5亩承包地,作为家庭承包地,补充魏某管理。后来,齐某意识到村委会收回土地违法,多次要求村委会归还,但遭到拒绝。去年9月,齐某起诉村委会和村民魏某侵犯承包地使用权,要求二被告返还1.5亩承包地使用权,赔偿两年承包经营损失3200元。被告村委会辩称,村规民约是村委会与全体村民的集体协议,是双方的自愿行为。照此,齐女婚后迁地是传统习俗。村里这么做多年了,符合群众利益,也符合村里的情况和民意。村委会没有侵权,所以拒绝赔偿。经审理,在1999年第二轮土地出让中,被告人村委会在村里形成了以下不成文协议:每年6月30日前出生、入住的,可以取得承包地;6月30日前结婚、死亡的,收回承包地,当人地矛盾时,用以补充土地。齐某和村委会确认,收回的1.5亩土地2年纯收入约1350元。 法院认为,齐某作为本村农民与村委会签订的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符合法律和党的有关政策,并经县政府确认。作为一项有效的合同,双方都应严格履行。承包期内,齐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法定程序和法定理由,用人单位不得收回。被告村委会以齐某女儿在村外结婚为由收回土地的行为,不能确定原因,触犯法律,应予退回。但由于承包地已承包给魏某,村委会不可能归还,应该由魏某归还。村委会应赔偿齐某因非法收回土地造成的经济损失。具体补偿金额可根据双方确认的农作物净收入和实际情况确定。因此,魏某依法返还齐某原承包土地1.5亩;被告村委会赔偿齐某经济损失1500元,并全额承担诉讼费用。 村委会制定的村规民约是违法的,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因此被村民告上法庭。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依法判决村委会败诉。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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