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如何规定征地补偿 |
释义 |
耕地征用补偿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地上附着物和苗木补偿。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安置的农业人口,按照被征地耕地数量除以被征地单位人均在征地前占用耕地数量计算。每一被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标准为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其他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苗木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用城郊菜地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资金。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能维持被安置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自治区、直辖市。但是,土地补偿安置补助的金额不得超过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国务院可以提高特殊情况下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被征用的土地,应当按照原用途给予补偿。征地补偿标准和方式不随土地用途的变化而变化。但要根据原土地用途确定补偿标准和补偿金额。属于耕地的,按耕地标准补偿;属于林地的,按林地补偿;属于未利用的荒山荒地没有收入的,原则上不予补偿。地上物体的补偿与拆迁相同。对征地前的地上物进行补偿,征地后新增的地上物原则上不予补偿。人员安置也是如此。征地前土地使用者或承包人的人员将被安置,而征地后新增的人口或劳动力将不予考虑。这是征地补偿的基本原则。除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外,还应当缴纳新增菜地开发建设资金。这主要是稳定城郊菜地面积,保障城市蔬菜供应,加强新菜地建设的措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新增菜地征用和缴纳发展基金办法作出规定,并根据城市规模确定不同的征收标准。市郊每征用一亩菜地,10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要交7000—10000元,500—100万人口的城市要交5000—7000元,50万人口以下的城市要交3000—5000元。新增菜地建设资金由市人民政府筹集,用于城郊菜地开发建设。 新《土地管理法》还对征地补偿作了专门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提高特殊情况下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标准”,这意味着根据土地利用方式的变化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国务院有权提高被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再需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首先,土地征用仍然是国家行为,而不是土地交易。因此,各省、自治区都要加强。直辖市可以在新《土地管理法》确定的标准范围内,制定更加具体的标准。在具体实施土地征收时,政府还应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确定具体的补偿方式,而不是由国家(政府)与农民协商或按“市场价”补偿。支付的费用仍为补偿或补贴,不是全额地价,征地补偿标准不能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确定。二是征地补偿和安置补助的原则是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征地后,通过补偿和各种安置措施,使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活水平达到征地前的水平。否则,应采取相应措施,包括提高赔偿标准,最高可达30倍。这样,即使存入银行,现行利率也能保证农民收入高于征地前的水平。三是征地补偿无路可走,要按照原有方式管理和使用征地费用。也就是说,土地补偿费是对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因投入而造成的损失的补偿,应当属于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安置补助用于被征地单位的生活安置,应当用于被征地使用者或者承包人的生产生活安置。地上物体和苗木的补偿属于地上物体和苗木的所有者。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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