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为什么同一个村的土地补偿不一样 |
释义 |
“同一个村的土地被同一个煤矿征用,但补偿不一样。为什么?”近日,阳城县秦池镇杨岭村村民张**反映,十多年来,煤业分批征用了本村部分村民的承包地,但他和其中33人,作为第一批被征用的农民,得到相同补偿的后一批失地农民得到不同的补偿。1月8日上午,我们到秦池镇杨凌村了解情况。我们到张**家时,他正在和第一批被征地农民中的一些人谈土地补偿问题。为什么我们还在谈论十多年前发生的事?张**谈了之后,他明白了这个过程的一般过程。原来,2001年,由于矿山建设的需要,**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业)征用了34户村民的承包地74.6亩。为解决征地补偿问题,2005年4月4日,经秦池镇政府、杨凌村委会、**煤业和村民代表协商,确定了占用耕地的林木补偿费、闲置费和安置费,未提出意见。2006年4月至12月,第一批34户被征地村民先后4次从杨凌村委会领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苗木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和闲置土地占用费。按理说,这些都是正常的,比如征地、多方协商、补偿等。那么,被征收的第一批村民为什么对补偿有异议呢?张**告诉我们,农民已经习惯了以种地为生。自从土地被征用后,他就非常关心相关的补偿政策。2005年10月1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下发《山西省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的通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以下简称山西省政府令第182号),现予公布明确了“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分配原则,确定了“土地被征收、征用的,按照不低于80%的比例向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其余20%留给集体经济组织”省政府第182号令自2005年12月1日起执行,你们收到的实际补偿是2006年4月以后。我们认为应该属于省政府182号令规定的土地补偿费没有拨付的情况,那么我们能不能按照省政府182号令的规定,把80%的土地补偿费交给我们,据我所知,从那以后,煤矿还收取了一些村民的补偿费作为承包地,村里还把土地补偿费交给后来被征用的村民。但是,我们34户至今没有拿到土地补偿费,我认为这是不合理的。”张说。 村委会:“当时村里也按有关规定执行” 情况真的像张**反映的那样吗?为了核实清楚,我们随后采访了杨凌村党委书记郭×龙。他告诉我们,2005年4月13日,金石政土字(2005)25号文批准**煤业征用杨岭村34户74.6亩土地,包括张**的承包地。根据当时实际占用面积和四方协商的补偿办法,2005年5月10日,阳城县国土资源局发〔2005〕8号文公布了补偿安置方案。2006年3月9日,杨凌村委会收到阳城县财政局的征地补偿款,并于2006年4月开始向村民支付补偿款。 对于张**的说法,郭*龙表示,征地补偿费是在省政府182号令公布前就已经拨付的,新办法不应适用。”根据当时的政策规定,我们向村民发放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苗木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苗木补偿费全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装补助费按19500元/亩的5/14分配给承包人,即6970元/亩9/14,即12530元/亩归村集体所有。省政府第182号令于2005年12月1日生效。但煤矿占地补偿安置只能按照以前的规定进行,以前的法律规定,土地补偿费应当归村集体所有。因此,省政府182号令不能执行,那么土地补偿费就应该交给有关村民。”郭说。2015年5月,张**对杨凌村委会提起诉讼,要求杨凌村委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利息。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苗木补偿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补偿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原告张**的承包地补偿办法是根据原告的意见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县规划范围外重点项目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由秦池镇政府、杨凌村委会、煤炭行业和被征收农民代表,包括原告张**确定,阳城县人民政府、阳城县国土资源局公布。谈判时间为2004年4月4日,公告时间为2005年5月10日。《山西省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于2005年10月18日下发,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实施前,原告的承包地补偿方式已经确定并协议公告,不属于《办法》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尚未发放的情况。赔偿金到账后,被告杨凌村委会应当按照协商确定的补偿方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支付原告的征地补偿款。因此,法院不支持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土地征用将频繁发生。有关各方要从大局出发,依法办事。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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