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同性质和用途的土地应如何转换和改变 |
释义 |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依法经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房的,或者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乡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镇)村依法批准。前款所称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原属于国家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因此,涉及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不同用途土地的流转,需要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特别是我国实行农地保护主义,其中规定了农地性质变更的严格法律程序。征收集体土地,首先必须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征用基本农田、35公顷以上耕地和70公顷以上其他土地,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第二,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因此,征收农用地的,应当先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一般来说,征地和转用手续是同时办理的,但拆迁律师提醒我们,这并不意味着征地过程中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也不意味着集体征地手续可以代替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土地转换。其中,经国务院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应当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单独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直辖市在征地审批权限内,应当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得单独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审批权限的,另行办理征地审批。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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