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租赁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含义是什么 |
释义 |
不具备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资格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既不能在集体土地一级市场上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也不能在集体土地二级市场上以出让、转让、租赁等形式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可见,法律对集体土地企业使用权对外租赁有限制,即只应限于通过租赁和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乡镇企业,或与他人以股份、合资形式共同设立的乡镇企业。至于承租人的范围,是应该限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企业范围内,还是应该允许承租人同时租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企业?我看不到相关的法律规定,但从鼓励乡镇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我们应该打破这个界限。 土地管理法第63条的语言表述存在问题。下半句中的“例外”是针对上半句中提到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显然,它并不是为租赁企业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因为租赁的土地使用权作为二级市场并不发生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本条的实际目的是由于破产、合并等原因,用地企业不再具备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资格(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仅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入股、合资等形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兴办企业或合资经营企业)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并办理征地、出让手续,即:,所谓“依法转让”。因此,该条款的条款和逻辑不准确。正确的方式是分别表示土地使用权的租赁。对于集体企业住房的租赁,不改变集体土地使用权和住房产权的变动。它和以前的农村住房一样,应该得到支持和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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