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江苏省土地使用税2020年是什么 |
释义 |
1、 江苏省的土地使用税是多少? 根据《江苏省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根据《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凡在我省市、县、镇、工矿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城市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依法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按照《暂行条例》和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按照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计算,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确定按照土地使用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 第四条暂行条例第四条所称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城市。大、中、小城市的划分,以公安部门登记的非农业人口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规定的标准进行。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为大城市;非农业人口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城市为中等城市;非农业人口20万以下的城市为小城市。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的镇; 建制镇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镇; 工矿区是指城外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县、建制镇,工商企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没有建制镇。工矿区的确定,由市、县人民政府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市、县、镇的范围由行政区划确定,工矿区的范围由省政府批准。第五条根据《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我省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的平均税额暂定为:一、大城市:南京、无锡:不低于0.70元;苏州、徐州:不低于0.60元;二、中等城市:不低于0.60元0.50元以下; (3)小城市不低于0.40元;大城市不低于0.70元;苏州、徐州不低于0.50元; (4)县、工矿区不低于0.30元; (5)乡镇不低于0.20元。第六条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不低于前条所列平均税额的基础上,确定本地区年度平均计税标准,并根据本地区市政建设情况和程度,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二至三级并分别确定各等级的单位税额。省辖市(含计划单列市)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县级市报本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市、县、镇、工矿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由地方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征收的一种税。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级以上城市征收,故又称城市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征税对象,对土地使用者征税,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征的行为税类型。土地使用税只在县级以上城市征收,城市地区不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为市、县、镇、工矿区等,其中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城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矿相对发达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商业,人口相对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镇标准,尚未建镇的。工矿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县、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土地使用税采取一系列不同的税种,大、中、小市县每平方米土地的年税额不同。为防止长期不使用、限制多占土地而征用土地,可在规定税额的2-5倍范围内加税。公园、名胜古迹、寺庙、文教卫生和社会福利单位用地,城镇、街道、公共设施、铁路、机场、港区、车站、交通、水利管理用地,农林牧渔业、水果生产基地用地,个人非经营性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为鼓励利用荒地、滩涂等土地,对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后的荒地,给予10年的免税。 如果您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您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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