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如何规定土地使用证如何补偿 |
释义 |
1、 如何在法律上对土地使用证进行补偿。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法征收或者征用土地,并给予补偿”,因为土地征收涉及剥夺公民基本权利中的财产,必须有宪法依据。《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住房等不动产,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这是农村土地征收的基本法依据。土地管理法是农村土地征收的直接法律依据,是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具体操作。 农村土地征收的具体规定集中在该法第五章建设用地中,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公路、管道、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现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批准。在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的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经批准,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确定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行为。又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审批实行农用地转用审批与具体建设项目审批分离制度。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按照上述审批程序办理。在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征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用国务院批准以外的土地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用农用地,应当提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在批准期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应当办理征地手续。根据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依法批准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告并组织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人、农村村民使用宅基地等,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持有能够证明其对该土地享有合法权利的权属证书。 第47条规定了征地补偿。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二是土地征收程序。1土地征收计划由被征收土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其中,在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区域内统一规划开发的征地,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用地需求制定。征用土地用于能源、交通、,城市建设区以外的水利、军事设施,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按照建设单位或者建设部门的建设用地申请实施。征地计划包括征地目的和用途、征地范围、征地类型和征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和数量、征地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劳动力安置方式、征地后原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等内容规划编制完成后,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权限,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人民政府批准。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批准农用地转用。省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的,省人民政府同时批准农用地转用;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权属于省人民政府,征地审批权属于国务院。征地计划公告征地依法经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当地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向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根据批准的征地方案,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核实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地上附着物,制定征地补偿、人员安置和地上附着物拆除的具体方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布和听取被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修改、补充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方案,并向被征收单位和农民支付有关费用,予以落实该计划包括安置和拆除地面附着物的方案。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方案实施后,组织有关单位清理征地,落实征地和供地。 如果您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您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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