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使用补偿金该如何分配 |
释义 |
1、 土地使用补偿费是指国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补偿。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征地补偿包括青苗补偿、地上物补偿、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和社会保障费。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土地补偿的主体应当给予被征地农民。因此,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都制定了本省、市、区的土地补偿分配比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苗木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苗木所有人所有。 征地安置补助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被安置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安置补助,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向被安置人员支付安置补助不需要统一安置的,经被安置人同意,将安置补助款支付给被安置人或者用于支付被安置人的保险费用。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第一类:农用地征用补偿标准:35700元/亩(统一年产值170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7,安置补偿倍数14);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用补偿标准:18700元/亩(统一年产值170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5,安置补偿倍数:6)。适用区域:鹿城镇。 第二类: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为35354元/亩(统一年产值160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7倍,安置补偿倍数14倍);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为17600元/亩(统一年产值1600元/亩)年产值160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5,安置补偿倍数6)。适用地区:赵集镇、王店镇、回龙镇、柴集镇、新村镇、桑塔镇、天集镇、庙集镇、柳沟镇、朱寨镇、角陂镇、徐塘镇、王岩镇、段营镇、中港镇、黄冈镇、张寨镇、地城镇、王华镇、公桥镇、龙王镇、榆集镇、方集镇、草集镇,老关镇、高台镇、王家坝镇、红河镇、桥镇。颍上县: 一级:农业征地补偿标准为3.84万元/亩(统一年产值160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8,安置补偿倍数16);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用补偿标准为27200元/亩(统一年产值160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6,安置补偿倍数11)。适用地区:沈城镇、江口镇、陈桥镇、地沟镇、古城镇、谢桥镇。第二类: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34100元/亩(统一年产值155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7,安置补偿倍数15);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23250元/亩(统一年产值155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6,安置补偿倍数9)。适用地区:南召镇、润河镇、八里河镇、下桥镇、黄桥镇。第三类: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33660元/亩(统一年产值153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7,安置补偿倍数15);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22950元/亩(统一年产值153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6,安置补偿倍数9)。适用地区:蒋店子镇、刘集镇、盛塘镇、班岗镇、官屯镇、黄坝镇。第四类: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33440元/亩(统一年产值152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7,安置补偿倍数15);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22800元/亩(统一年产值152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6,安置补偿倍数9)。适用区域:其他区域。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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