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果不承认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内容,该怎么办 |
释义 |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被拆迁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的内容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方案的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权属不明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作出补偿决定和公告。赔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赔偿协议的有关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附有赔偿金额、专用账户存储账号、产权交易用房和周转房的位置和面积等。 以上知识是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被拆迁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的内容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您需要更多的法律帮助,欢迎来到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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