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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江苏省征地补偿新标准
释义

江苏省征地补偿标准的具体规定如下:第二十六条征地补偿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土地补偿费。征用土地按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10倍计算;征用集约鱼塘的,按前三年相邻耕地平均年产值的10-12倍计算;征用水面的,按相邻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8倍计算;征用果园等经济林地的,前三年按相邻耕地年平均产值的8-12倍计算;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前三年相邻耕地年平均产值的6-10倍计算。

5。征用未利用土地的,按照前三年相邻耕地年平均产值的3至5倍计算。

6。征用农民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按照前三年相邻耕地年平均产值的六倍至十倍计算。(2) 安置补助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按征用耕地面积计算。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在征地前1/15公顷以上的,按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给予安置补助;人均耕地面积在1/15公顷以下的,人均耕地每减少150公顷,给予双倍安置补助,但最高不超过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2。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按土地补偿标准的70%计算;征用闲置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建设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3) 地上附着物和幼嫩作物的补偿。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按照重置价格确定。

2。搬迁费或者补偿费按照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人工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信设施等附件等价替代的原则支付;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个季度的产值计算,能按时收获的不予补偿。可移栽的苗木、花卉和多年生经济树种,应当缴纳移栽费;不能移栽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或者限价收购。前款规定的前三年耕地年平均产值每公顷不足1.8万元的,按1.8万元计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苗木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备案。第二十七条土地补偿费应当向行使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但被征用的土地由农民承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将其他同等数量、同等质量的土地调整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向被征用农民支付不低于70%的土地补偿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的,经被征地农民同意后,可以统一安排使用。
    

需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安置补助;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金应当支付给被安置者或者经被安置者同意用于支付被安置者的保险费用。第二十八条经批准占用国有农用地,给原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可以按照不高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同类土地的标准给予补偿。前条是对江苏省征地补偿标准的具体规定。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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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5:5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