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包期内林地的补偿权属是多少 |
释义 |
在司法实践中,除依法属于村集体的部分外,其余部分属于被征收农民。然而,土地补偿费究竟是属于村集体还是农民(或承包人),还是按一定比例在农民(或承包人)之间分配,一直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征收林地产生的土地补偿费的归属和分配应与征收耕地产生的土地补偿费相同。首先,如果村集体有分配方案,没有违法行为,就应该按照分配方案进行分配。根据法律规定,土地补偿金属于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有权进行分配。但是,集体所有制土地补偿费的前提是集体经济组织安置失地农民。而且,法律规定分配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否则可以依法撤销。当然,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物权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的程序,形成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的决定。总之,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的土地补偿分配方案必须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合法。其次,集体经济组织不统一安置的,被征收林地的土地补偿费除依法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部分外,还应当直接支付给被征收农民。征地补偿项目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苗木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实施征地区综合价格补偿标准,征收单位发放的土地补偿费包括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其中安置补助费占60%,土地补偿费占40%。根据法律和国家政策,土地补偿费主要支付给失地农民。 以贵州省为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不低于80%,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不高于20%。据此,集体经济组织可按综合价格补偿标准计算的40%土地补偿费的20%。因此,对于土地补偿费,直接支付给失地农民的不低于92%,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的不超过20%。如土地补偿总额30万元,其中92%或27.6万元直接支付给失地农民,20%或2.4万元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在实践中,林地征收产生的土地补偿费权属争议较大的原因在于耕地不同于林地,因为耕地承载着被征收农民的基本生存保障,而林地不具备这一功能。这位律师认为,这种观点在一定程度上是合理的。但是,纵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第三条和《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至第一百二十七条,按照系统的解释,不难发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和《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中的“承包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制,并得出结论国家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原和其他农用地,不只是耕地。简言之,承包林地被征用的,承包农民或者承包人依法享有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苗木和附着地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青苗所有人所有。征地安置补助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被安置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安置补助,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向被安置人员支付安置补助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金应当支付给被安置人个人,或者经被安置人同意,用于支付被安置人的保险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已收地上附着物和苗木补偿的,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用,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已经领取的安置补助的,《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林地征用补偿费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四条规定:“依法征收征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森林植被费恢复费、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林地、林木的补偿,应当支付给被征收、征用林地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因此,对未安置或者放弃统一安置、执行征地区综合价格补偿标准的被征收林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92%应当依法归林地承包人或者林地承包人所有。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关于林地补偿的信息,或者想提高林地补偿,建议您直接咨询法律咨询网在线的律师。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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