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什么是耕地征用补偿”是农民关心的热点问题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被征收土地的,应当按照原用途给予补偿。耕地征用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苗木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9倍。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是根据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计算的。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按照被征用耕地数量除以被征用单位人均占用耕地数量计算。 每一被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标准为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被征收耕地每公顷最高安置补助标准不得超过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其他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用市郊菜地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资金。按照规定支付土地补偿款和安置补助费,不能维持被安置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自治区、直辖市。但是,土地补偿安置补助的金额不得超过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国务院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此外,被征收的农村集体救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收支情况向集体救济组织成员公开,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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