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房拆迁资金如何分配 |
释义 |
公共住房又称公共住房、国有住房。指国家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销售的房屋。房屋出售前,其财产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属于国家所有。目前,居民租住的公房按房改政策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可售公房,另一类是不可售公房。以上两类房屋均为使用权房屋。 1当事人如何增加公房拆迁补偿分割? A:在涉及公共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的纠纷中,一个或者多个居民(以下简称“共同居民”)有权分享拆迁补偿的,法院应当告知其他共同居民作为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被告知以原告身份参加诉讼的共同居民不愿参加诉讼,不明确放弃实体权利的,法院仍应当将其列为共同原告。同居者被告知参加诉讼的有关事项,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2如何确定公共住房动迁基金分配中的共同居民? A:本部门共有居民,是指在拆迁许可证签发之日在被拆迁居民房屋有本市常住户口,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有其他住房但生活困难的人员。 异地虽有房,但居住困难,是指异地人均居住面积低于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这里所说的其他地方的房屋性质,仅限于以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出租的公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部分自筹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是用政府购买的商品房单位补助、公房拆迁后取得的安置房(含自有产权小部分的安置房)、以公房为基础的安置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下列人员可视为共同居民: (1)有权要求公共住房拆迁货币补偿的,一般是指被起诉公共住房的承租人和本答复第三条所指的共同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视为同居: 有本市常住户口,在拆迁许可证签发之日因婚姻关系居住在被拆迁公房内的,居住不满一年的,也视为同居。但在取得拆迁补偿金后,他们一般无权要求本市其他公房的拆迁补偿份额。 一般情况下,因婚姻关系在本市居住满5年,并在拆迁许可证签发之日前一直居住在被拆迁公房内的,也视为共同居民,可以领取拆迁补偿金; 在被拆迁公房所在地有常住户口的公房被拆除的。由于家庭矛盾、住房困难等原因,一直没有发放福利房。拆迁房屋因服兵役、上大学、服刑等原因已迁出公房小区,本市没有福利房。(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视为共同居住,无权领取公共住房拆迁货币补偿金: 对原在其他地方享有公共住房权利(住房困难除外)并居住在同一房屋内的人进行处罚:被拆迁公房; 有能力购买但不购买且仍居住在被拆迁公房内的共同居民,在取得单位购买补贴后,在本市其他地区的公房拆迁中取得货币补偿。 3居住在公房内的未成年人能否要求分割拆迁款? A:对实际承担公房未成年人监护义务的,可适当增加房屋拆迁补偿。如果承租人或共有人允许他人的未成年子女居住在自己租住的公房内,一般可以视为救助性质,这并不一定等于同意未成年人分得住房的权利。因此,在本案中,未成年人无权要求房屋拆迁补偿,除非他能证明自己的居住权并非基于他人的帮助。当事人对未成年人入学的有关问题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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