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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房拆迁费的法律性质
释义


    

公房拆迁费之争被驳回。看看下面的例子:
    

赵先生住在他爷爷租的公房里。祖父去世后,赵先生拿到了近20万元的搬家费。他把3万余元给了二婶和二婶。家住天津老家的大伯和二叔的儿子提起诉讼,要求代位继承拆迁费。4月19日,笔者获悉,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赵先生舅舅的长子、二舅的二儿子和三儿子联合组成原告,起诉赵先生的母亲、二姨和小姨。三原告称:“1986年,我爷爷离开北京,回到天津老家。我们的父亲先于我们的祖父去世后,我们继续支持他直到他去世。2002年8月,爷爷租住的公房被拆迁时,三被告人故意隐瞒有其他继承人的事实,私分拆迁费。剥夺我们的合法权益是违法的。因此,我们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将我祖父的拆迁费遗产分为五份,三原告继承我父亲的代位权份额。”。

赵先生的母亲回答说:“拆迁费是政府修路赔偿我儿子的,所以我不同意原告的意见。”。赵先生的二姨和小姨说,他们会听取法院的判决。虽然赵先生在本次诉讼中没有继承该职务,但他也因收取拆迁费而被列为本案第三人。赵先生说:“我和爷爷的户口是同住的。他死后,拆迁单位和我签订了补偿协议,就是政府给我买房子的钱,我不同意原告的诉求。”,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赵爷爷去世时,房子还没拆,也没有拆迁补偿。赵先生的爷爷租了一间公房,只享有使用权。承租人死亡后,与房管部门签订的租赁合同终止。拆迁过程中,拆迁单位与实际住户赵先生签订了货币补偿协议。赵先生按照拆迁协议取得的拆迁费,是拆迁单位按照拆迁协议补偿赵先生的费用。因此,拆迁费不应作为遗产分割使用。现在三原告主张代位继承祖父的遗产,拆迁费不是遗产。他们要求分割拆迁费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判决驳回了三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23元,也由3名败诉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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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4:5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