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庆拆迁补偿 |
释义 |
拆迁补偿是指国家集体土地上的单位和个人被征收时,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补偿标准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给予公平的补偿中国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的拆迁。房屋征收补偿应当遵循民主决策、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国有土地拆迁补偿条例》最新的《国有土地拆迁补偿条例》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2011年1月21日签署国务院令第590号,公布实施。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新规定更加注重民意和社会效果。根据新规定,制定计划时应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因旧城改造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由政府组织被征收人和社会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修改方案。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被征收人数较多的,由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根据新规定,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生产经营损失补偿、补贴和奖励。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除补偿外,对符合条件的,还应优先给予住房保障。新条例注重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力争在满足被征收人的基础上实施征收。这样,被征收人此前对低补偿拆迁的抵触情绪就会减少,对征收工作的抵触情绪就会减少。 集体土地拆迁 据相关人员介绍,最新的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条例将于2011年第四季度出台。专家表示,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安置方式 实施多种安置方式。在货币补偿或跨区域安置拆迁居民房屋的基础上,增加就地安置方式。货币补偿、就近安置和跨区域安置的标准基本相同。安置人口的确定标准(已享受安置补偿或优惠政策的,不能认定为安置人口,不能享受配套保障,但作为房屋权利人的,可以获得房屋补偿)。) 标准一: 自房屋拆迁许可证签发之日起,在本市有一年常住户口,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生活困难)且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可以认定为本市的安置人口被拆除的房屋。 标准二: 自房屋拆迁许可证签发之日起,在本市有常住户口不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生活困难)且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并符合下列特殊条件之一的,可以确定为被拆迁房屋的安置人口: (1)拆迁人(2)因工作需要回城安置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中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行家属;(3) 因退休、辞职从城外迁回拆迁范围内的家庭的;(四)海员、船员、野外探险家、学生迁回拆迁范围内的家庭的; (5)当地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而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籍,然后恢复其户籍; (6)当地居民因服刑而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籍,(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准三: 房屋拆迁许可证签发之日,对拆迁范围内无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生活困难)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作为被拆迁房屋的安置人口: (1)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及其(2)被拆迁房屋的海员、海员、野外探险家、学生(不含异地结婚的);(3) 因征兵被注销户口的;(四)因监禁、劳动教养被注销户口的;(四)因监禁、劳动教养被注销户口的;(五)非本市户籍人员因婚姻关系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自房屋拆迁许可证签发之日起满两年,其配偶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安置人口;(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海市有关规定,除法定安置人口外,下列人口可迁入户籍。可安置以下人口: 1、按政策回沪(队列内、改判错案、出狱)等,但户籍仍在办理中,拆迁期间进行户口登记;并在拆迁期间上报户籍。答:根据《关于实施〈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01)673号》第十二条规定,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地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无房产证的,以有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有关批准文件记载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有关批准文件未记载建筑面积的,或者没有批准文件但该房屋在1981年以前已建成居住的,以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现场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租赁的公共非住宅房屋,以房屋租赁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对于公共租赁住房,以《公共租赁住房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对于公共租赁住房,按照规定的折算系数计算《公共租赁住房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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