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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贵州县规划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释义

为加快旧城改造步伐,确保县城规划区内改造工程顺利实施,对被拆迁单位和个人的安置要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建设的要求进行,以确保工程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实际效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5号)、《贵州省城市拆迁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了该县规划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一是赔偿原则。二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3) 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兼顾的原则。(4) 坚持依法合理的原则。(5) 坚持实事求是、政策衔接的原则。(1) 根据房屋产权证,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交换。货币补偿按照有关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执行;产权交换。货币补偿按照《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产权交易按照“一拆一补,新旧结构无偿”的原则进行。
    

(2)审批期内的临时建筑按工程造价进行补偿,逾期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3)对无产权证房屋的处理,应参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照瓮安县规划区有关违法建设的规定。处罚可以完善程序的,按规定接受处罚,完善相关程序后再赔偿;处罚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赔偿。
    

(4)《瓮安县规划区违法建设条例》2008年8月7日颁布后,所建违法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5) 拆迁区域内有建设、土地、工商、税务、公安消防、房地产等手续的,对能够证明为经营性房屋的房屋,给予经营性房屋补偿。(6) 在拆迁区域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对房屋实行“一对一”,不给予土地补偿;房屋建设占用其他土地的补偿,按照出让时的用途扣除使用年限后的实际地价计算。在拆迁区域内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屋“一拆一补”,土地不予补偿;房屋建设占用土地以外的其他土地补偿,按照征地成本价进行补偿。三是附属物补偿按《霞蓉高速公路水口至都匀段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黔南府法[2008]30号)的规定执行,未挂牌附属物按实际工程造价补偿。第四,室内装修的补偿由双方根据市场价格协商或评估。(1) 搬家费:住房5元/m2,商品房(含门面)10元/m2。(2) 过渡费:住房6元/平方米/月,沿街底层门面20元/平方米/月,其他商务用房10元/平方米/月,首付按年计算,不足一年按实际月数计算)。之后,过渡费按月计算。超过过渡期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1) 住宅补偿安置面积核定。
    

按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面积计算。
    

(2)沿街底部立面的标识和面积核算。土地使用性质必须经国有土地使用证批准为商业用地或综合用地,一楼商业门面必须沿街建设,从事商业活动前必须发布拆迁通知,必须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已缴纳土地使用税。出租房屋的生产经营者还需出具与产权人签订的有效租赁合同。在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内,深度超过7米的部分,按目前的营业面积计算,不得作为营业用房。连续两年缴纳土地使用税的平均面积大于规定深度的,以计税面积为准;沿街楼面立面与房屋所有权证面积不一致的,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应当向物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以复核面积为准。(3) 非住宅商品房的认定为生产、办公和经营用房,但街道底部的门面除外。
    

土地使用性质必须经《国有土地使用证》批准为商业用地或综合用地;必须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缴纳土地使用税,出租房屋从事生产,经营者还需要出具与产权人签订的有效租赁合同。同时,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按原使用性质实行“一对一”。7其他事项(一)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交付房屋的,可以收取补偿费。(2)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办公楼的搬迁、装修补偿,按照评估后的评估价支付。8补充规定(一)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县人民政府和县有关部门制定的关于县规划区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文件同时废止。
    

(2)方案由县建设局负责解释。
    

阅读后,您对县城搬迁补偿有了一定的了解。在搬迁过程中,补偿金是统一分配的,每个家庭都是一个标准。这也是政府对你的保证。当然,我希望你们能积极合作,共同建设家园。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欢迎您咨询法律律师。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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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5 22:2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