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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谁该交土地出让金
释义

1、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国有土地出让时,国有土地出让金应由土地受让人支付,出让金由土地管理部门收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在土地出让中取得的土地总价以出让方式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等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交易总价(不含代收代缴税款);依法出让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将原划拨土地用于经营性建设应当支付的地价;处分抵押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支付的地价;按规定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应当支付的地价;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利用条件应当支付的地价以及其他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有关的收入。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向出租国有土地的承租人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应当上缴给在划拨土地上出租房屋的承租人的土地收入;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支付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不含征地管理费),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依法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可以作为地价。划拨土地的预付款也按照上述要求进行管理。二是我国土地出让金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土地出让金带来的丰厚财政收入诱发了地方政府的短期行为。大量卖地圈地,一次性收取40-70年的土地出让金,为地方政府丰富财政收入提供了契机。当前的地方政府可能会利用各种手段扩大土地租赁量,获取短期的高收益,这将使未来的政府无法实现收入共享。这种“入不敷出”的做法,不仅有悖于“代际公平”,而且不利于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土地出让金收入分配机制不合理,影响了土地出让的整体效益。

用计划经济低价拿地、市场经济高价卖地的方式,客观上形成了多占多利的机制,既诱发了地方政府卖地的冲动,也为“寻租”提供了条件。土地资本的巨大增值收益大多由开发商和地方政府获得,而被征地农民只能获得较低的补偿费,远远不能弥补农民权益的损失,由于征地补偿问题,使得农民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另一方面,地方政府获得的部分出让金主要用于城市开发和土地开发,出让金的分配向城市倾斜。随着城市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大量失地农民在农村没有就业和社会保障,农村建设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在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没有充分分享经济发展成果,城乡二元分割的制度裂痕不断扩大。土地要素的不完全市场化,使得政府在土地的获取和供应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对收取的出让金缺乏严格的监督管理,导致一些地方政府违规出让土地,擅自降低出让金,造成土地价格上涨转让费损失。相应地,官员的寻租和腐败现象也频繁出现。现行的土地出让金制度为政府官员的寻租活动和权力发挥作用提供了巨大的空间。土地腐败案件多,涉案金额大,职务高,容易窝案串案。三是土地流转的方式。其中,商业、旅游、娱乐、商住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协议转让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平等协商,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竞价出让——是指通过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竞价,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拍卖出让——是指出让人在指定时间、地点发布拍卖公告,通过竞买人公开竞价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挂牌出让——是指让人们发布挂牌公告,按照公告规定的期限在指定交易场所挂牌出让土地的交易情况,接受竞买人的竞买申请,更新挂牌价格,并根据挂牌截止日期的报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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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9:4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