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土地承包期 |
释义 |
1、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和农村社会稳定。2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并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原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三。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模式。对不适合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沟壑、丘陵、滩涂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进行承包。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后,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或者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承包权。在农村土地承包中,男女享有平等的权利。妇女的合法权益在承包过程中受到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侵犯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承包地不得用于非农建设。国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土地投入,提高土壤肥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和承包人承包经营土地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国家保护承包人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指导和承包经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耕地承包期为30年。草场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种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在合同期内,承包人可以自愿将承包土地归还发包人。承包人自愿归还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书面通知发包人。承包人在承包期内归还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索取承包地。承包期内,妇女结婚未取得新居承包地的,用人单位不得收回原承包地;妇女离异、丧偶仍在原居住地居住或者不在原居住地居住但未取得新居承包地的,用人单位不得收回原承包地。4承包人应得的合同收入,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6承包期内,承包人全家迁入小城镇定居的,应当根据承包人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依法允许其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在承包期内全家迁入设区的城市,成为非农家庭的,承包的耕地、草原应当返还发包人。承包人不归还的,发包人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草原。在承包期内,承包人返还承包地或者发包人依法收回承包地的,承包人有权取得相应的承包地投资补偿,提高土地生产能力。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由于自然灾害对承包地破坏严重,农民个人承包的耕地、草原需要适当调整,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会议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批准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人民政府批准。合同约定不作调整的,从其约定。 如果您还有疑问,本网站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欢迎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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