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当保险合同没有规定自伤免责时,被保险人应如何处理自伤?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除外根据本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保险费不予退还。第四十四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恢复合同效力之日起两年内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是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返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自残没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如何给付保险金,如何处理保险费或者现金价值?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在两年内自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返还现金价值;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后两年内自残,保险合同又没有约定,保险人应当如何处理?保险法没有明确规定。我们只能遵守第27条。保险人可以不支付保险金或者不退还保险费而解除合同。这样一来,就出现了一个悖论。自杀者故意造成的保险事故的严重性远远超出自残行为的严重性,但自残者可以解除合同,不能支付保险金,也不能退还保险费;而自杀者可以退还现金价值,这显然违背了法律社会正义的概念。这是我的疑虑。可惜保险法没有明确规定。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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