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受益权的消灭 |
释义 |
1。受益人放弃受益权。受益人因法定权利人或者指定权利人的指定而取得受益权。对受益人来说,权利的取得当然是一种选择。指定权利人不需要受益人的同意,只需要履行告知义务。受益权是一项权利,受益人有放弃的自由,受益权在受益人放弃时消灭。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可以明确放弃受益权,即受益人以书面形式明确放弃对保险人的受益权。有学者认为,受益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收到保险金,也可以构成对受益权的默示放弃。⒂。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死亡。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受益人只有一种期待利益或期待权,由具有特定身份的主体享有,不能作为继承客体。因此,当保险事故不发生时,受益人死亡,受益人的权利消灭。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在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可以不支付任何对价而享有保险受益权,但如果受益人有违法行为,其受益权将依法丧失。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是受益人权利丧失的法定情形,保险人不能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实践证明,这一法律规定并不妥当。当被保险人指定若干人为受益人时,如果其中一个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保险人往往以其“无给付保险金责任”为由拒绝其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如果是这样,受益人的善意受益权就会因为受益人的违法行为而被剥夺,这不仅损害了受益人的善意权利,也违背了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的初衷,在法律上和理论上都是不公平的。为规范现行立法,兼顾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善意利益,建议修改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删除第一款中的“受益人”;第二款改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者疾病,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的,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保险人仍承担向其他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4。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的。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依法变更受益人的,原受益人的受益权消灭。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的情形有两种:(1)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未明确放弃指定变更权的,可以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根据自己的意愿任意变更受益人。(2)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者疾病,依法丧失受益权后,即使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明确放弃变更指定的权利,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也可以重新指定受益人。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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