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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包括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吗?
释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承包人诉讼请求中所主张的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和材料价差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承包人请求对上述两部分款项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规则详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所保护的范围系投入或者物化到建设工程中、对建设工程所产生增值部分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施工人由于无法取回其“实际投入”或者物化到建设工程中的该部分价值,从而设定了一种对拍卖价款的物上代位,即施工人可以从该工程款拍卖或者折价价款中优先取得其实际投入或者物化到建设工程中的价值;而对于未“实际投入”到建筑物中的价值,无论其表现形式如何,均不能对建设工程取得优先受偿的地位。基于此,能够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范围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导致的损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作为特殊的一类合同,但并未脱离一般合同的范畴,因此合同无效后,应当适用合同法中对于无效合同处理的规定,具体参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相关的规定。(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两百八十六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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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0:3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