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为附属车辆投保 |
释义 |
附属车辆如何投保?机动车关联经营是客运、货运领域普遍存在的经营现象。受国家交通、车辆管理、财税等政策影响,一些个人实际购买的车辆,为了获得线路管理权和更多的运输资源,将自己的车辆登记在运输企业名下,以关联企业名义进行运输作业。关联企业负责这些车辆的登记、年检、保险和运营手续,然后收取一定的管理和服务费用。附着车辆作为营运车辆,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超速、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时有发生,这给交通事故埋下了很大的隐患。交通事故一旦发生,将造成人员伤亡和巨大的财产损失。实践证明,关联经营模式给关联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营风险。基于此,为分散经营风险,关联企业将在与实际车主签订的《车辆关联协议》中约定以下内容:乙方(实际车主)车辆保险及其他工程保险必须由甲方(关联企业)代表保险公司办理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发生行车事故的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承担。事故费用按保险公司有关理赔办法赔偿后,不足部分由乙方以车辆拍卖金和个人家庭财产弥补,甲方不承担责任。关联企业通常要求车主除购买强制保险外,还需为关联车辆购买足量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而由关联企业“统一办理”的保险通常有以下两种模式:1。实际车主作为投保人直接缴纳保险费,关联企业为被保险人。关联企业先向实际车主收取保险费,再向公司缴纳保险费,由关联企业作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附着车辆事故时有发生,一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车主与第三人(受害人)很难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大多数纠纷将进入司法程序。基于对附着车辆侵权责任问题的不同理解和理解,法院的判决也有所不同。有人认为实际所有人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人认为应当采取法定登记原则,由关联企业承担赔偿责任;有人认为实际所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联企业从中受益的,应当承担事故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具有权威性和约束力,司法文书对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不同,使得侵权赔偿后的关联车辆保险索赔更加复杂。例如,某关联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投保人是实际车主,被保险人是企业关联车辆,在关联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情况下。经法院协商或判决,所附车辆的实际所有人赔偿了第三人,第三人也向实际所有人出具了赔偿证明。接下来,是时候根据第三者责任险向保险公司理赔了。请参见以下三种索赔。关联企业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理由是,从相关赔偿证明来看,履行赔偿义务的主体不是被保险人(关联企业),被保险人未因事故遭受任何损失,无损失即无赔偿,关联企业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实际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原因是,关联车辆虽已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但实际车主并非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不能受到保险合同的保护。因此,保险公司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C、 如果关联企业和实际所有人与保险公司一起索赔,则必须声明保险标的为关联车辆,保险公司仍可拒绝赔偿。原因是,实际车主不是被保险人,不能受到保险合同的保护,而关联企业由于在保险标的物上没有保险利益,因此无权索赔保险金(见《保险法》第四十八条)。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损失赔偿原则,在财产保险中,要获得保险赔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是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三。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他遭受了财产损失。由此可以看出,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上述理由是有法理依据的。当然,也有观点认为,关联企业收取关联车辆的服务费和管理费,因此对关联车辆具有保险利益。相反,挂靠车辆的损坏和侵权赔偿由实际车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挂靠企业没有造成任何实际损失,因此挂靠企业对挂靠车辆没有保险利益。目前,对保险利益的研究非常有限,在保险司法实践中,关联企业对关联车辆是否具有保险利益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挂靠车辆作为高风险车辆,需要更多的保险保障,但真正的问题是挂靠车辆容易投保,难以得到赔偿。原因是车辆的所有权和性质不清楚。机动车关联经营有其独特性和合理性,并可能长期存在。遗憾的是,目前还没有一家保险公司形成更为科学的关联车辆承保理赔设计方案。笔者认为,如果保险公司不能重视和区分“挂靠车组”,保险纠纷将不可避免,最终的结果是失去业务和声誉。结合两起关联车辆保险纠纷案件,笔者对关联车辆保险问题进行了一些思考,并提出以下建议供大家讨论。1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尽量说服法院增设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对于责任保险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害,保险人可以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直接赔偿第三人。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确定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责任的,保险人应当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直接向第三人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有过失索赔的,第三人有权就应当赔偿的部分直接向保险人索赔。附属车辆的车主、附属企业被法院起诉要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时,如果有第三者责任保险,应积极与原告(受害人)和法院沟通,提供车辆的保险信息,尽量让法院增设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这样,无论法院认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谁,都会首先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直接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避免了因重新理赔可能产生的纠纷。2附属车辆投保时,实际车主应尽可能为被保险人。在以往的司法案件中,实际车主作为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比例占65%以上。有鉴于此,关联车辆投保时,实际车主应尽可能成为被保险人,这样既保证了车主、使用人、侵权责任承担人和赔偿人的一致性,又避免了保险索赔中的相应纠纷。三。第三人在履行赔偿义务时,应当出具相同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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