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定权利 |
释义 |
所谓法定解除权,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符合法律直接规定的解除条件时享有的解除权。对于一般民事合同当事人来说,法定解除条件主要包括不可抗力、预期违约、迟延履行、根本违约等,对于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来说,这种法定解除条件具有很大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投保人不履行告知义务、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保险欺诈行为、财产保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履行约定的保险标的安全责任、财产保险被保险人不履行约定的责任保险标的的风险如寿险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年龄限制,寿险投保人未及时支付保险费等。此外,应当注意的是,根据《保险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除非本法或者保险合同另有规定,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定权利仅限于以下情形上述规定在保险法中有明确规定,且不包括保险法以外的其他法律规定本案。然而,有些人提出了不同的意见。除保险法有上述规定外,保险人还可以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享有法定解除权。例如,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不支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该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不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可终止合同”。在《合同法》颁布前,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申请人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保险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即“因对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合同,任何一方有权通知对方解除合同;或者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我看来,这种观点是值得怀疑的。究其原因,一是保险合同是一种幸运合同,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保险人很少因为投保人不付款而要求终止保险合同。其次,在不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如果保险人以投保人未支付保险费为由解除合同,保险人只能按日平均计算收取保险费。相反,如果合同不解除,即使被保险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人也可以通过诉讼追偿。三是以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未支付保险费为由,允许保险人解除合同,显然不公平。而且,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以另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为由行使解除合同权利的,还必须具备“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不履行”的条件。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为了获得赔偿,一般会迅速支付保险费,因此不存在“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履行”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没有适用的余地。综上所述,在投保人未及时缴纳保险费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赋予保险人法定解除权并不具有现实意义。上述内容是对“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权”问题的回答。欢迎需要法律帮助的读者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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