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先生是个有20年驾驶经验的老司机。2009年12月,他的车与一辆摩托车相撞,由于摩托车司机是酒后驾驶,没有执行右侧交通规则,所以他负有主要责任。宋先生被认定对事故负责,因为他的驾照过期了。宋先生与死者家属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宋先生承担了30%的责任,赔偿死者家属各种损失27万余元。 宋先生赔偿死者家属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认为宋先生的驾照已经过期,尚未取得驾驶资格。根据保险合同和《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的规定,保险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人有权在保险合同双方之间进行免赔。因此,我们不同意支付宋先生的强制保险索赔。由于谈判,双方未能对簿公堂。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明确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人不承担交通事故的垫付和赔偿责任,对宋先生具有约束力。未取得驾驶资格的,包括从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取得驾驶资格后丧失驾驶资格。宋先生的驾照由于被取消驾驶资格而没有及时更换,因此法院对宋先生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你知道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