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免责条款应如何生效 |
释义 |
我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险,受益人是我自己。当时,业务员在签合同时只说保险有多好,没有提到注意事项。他只是让我回家好好看看合同。我以为是熟人,就直接签了合同。后来路过城中村时,被工地上的脚手架砸伤,住院一个月。当我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时,保险公司说我知道这是一个危险的地区,但我不得不通过它。受伤是我自己的错。这是合同规定的免责条款,不应赔偿。对不起,我该怎么办?律师答: 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条款的内容应当是书面的或者口头的,没有及时、明确的说明的,该条款无效。”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保险人的免责条款在合同中有注明,但业务员没有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向你说明,即没有履行提醒你的义务。因此,免责条款不具有效力,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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