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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赔偿案件审理中应注意什么
释义

一是多年来商业保险经营所形成的保险公司根深蒂固的商业意识,强制交通保险经营中固有的利益意识仍难以摆脱,影响了强制交通保险理赔的积极性和及时性;二是强制交通保险理赔程序繁琐教条,层层审核程序近乎苛刻,导致理赔周期长,三是保险索赔的相关规定相对原则性和模糊性。在《规定》实施过程中,各地不同部门对赔偿标准的理解不一,导致在费用计算上产生不可调和的纠纷。而且,各地法院对个别案件的判决标准不一,影响了保险公司调解的积极性;四是强制交通保险运行和理赔的监督机制不完善,致使保险公司无力支付救助医疗费用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费用和保险金的及时、快捷,影响了交通强制保险的救济功能。
    

上述乱象的出现,不利于及时维护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保险公司在人们心目中的诚信形象。更重要的是,它削弱了国家交通保险救济功能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结合审判实践,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一是法院会同交警部门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部门,联合建议中国保监会完善交通强制保险理赔监管机制,督促保险公司建立不同于商业保险理赔的交通强制保险专项理赔程序;二是法院,交警部门和保监会要在相互沟通的基础上,统一交通强制保险的赔偿项目、标准和费用计算方法,合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是要充分利用交警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强制交通保险,建立健全法院内部立案审查阶段的调解机制,及时维护赔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四是强化诉前、诉中财产保全措施和先行执行措施,根据《合同法》规定,在审判过程中引入违约责任追究机制,督促保险公司提高理赔意识和主动性强制交通保险。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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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2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