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公司是否需要赔偿被保险人的肇事逃逸事故 |
释义 |
王某是一家运输公司挂靠的个体户司机,驾驶一辆中型货车从事长途运输业务。2002年初,王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责任限额为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同年3月,王某开车撞上停在路边的一辆小货车。事故发生后,王某试图驾车逃跑,但在不远处被交警截获。交警扣留了王某和事故车辆,并对现场进行了调查。王某见自己要承担责任,便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也派人赶到现场。两周后,交警部门作出决定:事故发生后,王某逃逸,严重违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应承担本案全部责任。被撞面包车的修理费是2万元,他被罚款1000元,吊销了驾驶证。 王先生接到上述决定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认为本案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下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赔偿肇事车辆的赔偿金。保险公司称,王某的驾驶事故是其过失造成的,因此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属于保险事故;但王某在事故发生后有逃跑行为,“肇事逃逸”构成保单免责,保险公司可以免除赔偿责任。因此,这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王某本人承担。经过多次谈判,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王某的过失导致事故发生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构成第三者责任保险项下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第三者责任保险单“责任免除”一般规定了“肇事逃逸”。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据此免除责任不能一概而论,而应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在本案中,王某在事故发生后逃逸,但在事故发生前被交警截获。他的行为没有造成事故损失扩大,也没有影响保险公司的现场调查或者增加保险公司的义务。根据权利义务平衡原则,保险公司不能拒绝赔偿。王某承担的2万元赔偿金应由保险公司赔偿。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承担的责任所承担的风险。从形式上看,是保险公司向第三人赔偿被保险人的经济责任。但是,这种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因被保险人责任而遭受损失的第三人,使其在受到损害后不会因为责任人没有偿付能力而无法得到赔偿。由于这类保险涉及多方利益,法律要求当事人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设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本案中,王某的肇事逃逸行为严重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规,应当受到一定程度的处罚,但他并未丧失保险合同中的权利。王某与保险公司的权利义务仍应依据《保单法》和《合同法》确定。在保单中,保险公司一般将肇事逃逸列为免责事由,而没有说明具体情况,这只能解释为当事人的逃逸行为客观上加重了保险人的合同义务。否则,如果允许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责任免除的范围就会扩大,违反了合同法的权利义务平衡原则。本案中,法院结合本案事实,对保单条款作了具体解释,较好地平衡了各方利益。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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