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保险除外条款的风险 |
释义 |
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版《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第6条至第9条规定了除外责任。在这四种除外责任中,最容易被保险公司拒绝并引起争议的是第六条第(一)项中的“保险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自发生之日起对保险人承担责任:(一)船舶不适航(不可拖),包括人员配备、技术条件、航行区域、用途不符合航行(拖)规定或者装载货物不当。定期保险和航程保险的定义和处理方式如下:1。定期保险:除非被保险人能够证明他不知道或者没有理由知道这种不适航的存在,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并有权终止保险合同,但保险人可以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按日退还已付的保险费。2航次保险:只要被保险船舶在航行时不适航,保险人不承担人身责任和赔偿责任,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退还保险费。”。保险公司适用除外条款时,风险点如下: 1。 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保险免责条款的及时、明确的解释不明确,义务的履行标准也不明确。目前保险公司加粗加黑的免责条款、在申请表上的声明以及申请人的签字等做法,法院可能不予支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16号文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单首页最显著位置,以红4号及以上字体,增加‘责任免除特别通知单’,并对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用通俗易懂的方式书面或者书面表达条款的内容,投保人应当口头向投保人作出明确的说明。”保险公司应当提醒投保人“在保险人明确了解免责条款的内容后”在保险单的“免责特别通知单”下填写并签字。 许多法院认为,中国保监会已经正式发布了本条和所有保险条款公司应该遵守。否则,不按规定履行明确解释义务,免责条款不生效。此外,法律赋予法院审查免责条款的权利,这可能导致免责条款无效。 2。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除外责任条款》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拒绝赔偿的关键是确定船舶是否适航(可拖)。实践证明,关于免责条款的理解和适用的争议主要在于此。该条款虽然对船舶的适航性(不适合拖航)有明确规定,但人员配备是否适当、技术状况是否符合航行(拖航)要求等,往往是争议的焦点和办案的难点,目的是否符合航行(拖航)要求,货物装载是否合适。 鉴于上述免责条款适用中存在的风险点,我们建议在保险公司适用免责条款拒绝索赔或抗辩的保险合同纠纷诉讼和仲裁中,保险公司应尽量避免使用免责条款以免责条款为依据,善于运用保险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善于应诉,并将保险原则和原则作为抗辩的支撑予以充分论证。从《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对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案件进行了辩护。如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被保险人脱离危险时的保险利益、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事故发生等。虽然海商法在内陆水域的适用性不是很好,但应充分利用海商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中有关保险的法律规定、原则和精神,以及合同效力、诉讼时效等抗辩事由。在没有法律规定和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赔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保险原则可以作为补充推理依据。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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