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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是否在合同生效后确定
释义

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是否成立?保险标的是什么?保险标的是保险标的人的生命、身体或财产以及相关利益。它是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又称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或者是人的寿命和身体,是保险利益的载体。保险标的具有重要意义:确定保险业务的种类;判断投保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根据保险标的的的实际价值或者存在的情况确定保险金额;根据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确定保险费率;根据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计算赔偿金额;根据保险标的所在地确定诉讼范围。《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风险显著增加负有告知义务。所谓重大风险增加告知义务,是指保险合同订立后的保险期间,保险标的的风险显著增加时,被保险人及时告知保险人风险增加的义务。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是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和确定保险费率的重要依据。保险合同签订后,保险标的不受保险人的控制,其险情也在不断变化。在保险责任期间,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和保险费的承保范围必将超过保险人在签订合同时能够合理预测的概率。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继续按照之前的保险合同维持合同的有效性,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对保险公司是不公平的。另外,对于其他投保人收取的保险赔偿金,如果发生意外的保险赔偿费用,可能导致保险赔偿金透支的风险。因此,世界上大多数保险法都规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履行保险标的风险增加的告知义务。
    

在实践中,风险显著增加的识别应基于以下两个方面:
    

(1)风险状态需要达到重要程度。如果风险程度只是轻微增加,对保险人履行义务没有影响的,被保险人不需要履行通知义务;
    

(2)不可预见性,保险人在签订合同时应预见到风险水平的显著增加,即:,这不在保险人估计的风险范围内。综上所述,我们理解我国现行保险法只有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标的风险显著增加的告知义务之所以显著增加,只是因为轻微风险程度的增加不会对保险人的利益产生太大影响,保险人不需要担心和怀疑风险是否过大,一般可以忽略。现在就让我们来为大家整理一下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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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8:58: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