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入室盗窃既未遂的认定 |
释义 | 入室盗窃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入室盗窃得手后退出赃款的行为是盗窃未遂还是盗窃既遂后退赃的行为? 【基本案情】2014年10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屈某某、丁某某至汉川市西江乡XX村,采取破坏窗户防盗网的方式进入1组15号张某某家,盗走张某某放置在一楼主卧室抽屉里黑色皮包中的人民币1800元,并继续在张某某家中盗窃,被回家的张某某发现。张某某随后从被告人屈某某裤子口袋内将被盗的人民币1800元搜出,二被告人夺门而出,随后被村民追赶抓获。 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后,公诉机关认为二被告人涉嫌盗窃既遂,遂以盗窃罪向汉川市人民法院起诉。汉川市人民法院认为二被告人属于盗窃未遂,以盗窃未遂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7个月和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 【争议问题】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入室盗窃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二被告人入室盗窃行为是盗窃既遂还是未遂的问题? 第一种意见认为,盗窃行为是结果犯。刑法对盗窃行为立案、处罚都是以盗窃数额作为基本定罪量刑依据,以数额区分量刑幅度,充分表明刑法对此类犯罪是以盗窃数额即结果来判定的。另外盗窃属于侵犯财产权犯罪,应当以是否取得财产权为标准,对盗窃行为实际取得财产权的应当认定为盗窃既遂,对于未最终取得财产权的应当认定为盗窃未遂。因此对于本案二被告人来说,二被告人入室盗窃1800元,但是被被害人发现并当场搜出,二被告人未实际取得财产权,所以对二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未遂。 第二种意见认为,盗窃是行为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增加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行为构成盗窃罪的规定,意味着构成盗窃罪不受盗窃数额、次数、是否取得财物的限制,只要实施了相关行为就构成犯罪,是行为犯,即为既遂。对于本案来说,二被告人实施入室盗窃行为,不管其是否取得财物,都构成盗窃既遂。 第三种意见认为,盗窃罪既有行为犯又有结果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增加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行为构成盗窃罪的规定,但是也没有否定之前的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即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此类行为构成盗窃罪不受盗窃数额、次数、是否取得财物的限制,只要实施了相关行为就构成犯罪,是行为犯,除此之外的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必须受到盗窃数额、次数、是否取得财物的限制,是结果犯。 【专业人士意见】专业人士同意第三种观点,即盗窃罪既有结果犯又有行为犯,对于入室盗窃行为应当认定为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入室盗窃行为,不管其是否取得财物、不管其盗窃数额,均构成盗窃罪既遂。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增加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行为构成盗窃罪的规定,但是并没有否定之前的关于盗窃罪的规定,意思是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此类行为构成盗窃罪不受盗窃数额、次数、是否取得财物的限制,只要实施了相关行为就构成犯罪,是行为犯,除此之外的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必须受到盗窃数额、次数、是否取得财物的限制,是结果犯。意味着盗窃罪既有结果犯又有行为犯,应当区别对待。 对于本案来说,二被告人入室盗窃,符合盗窃行为犯的规定,对此类犯罪不以盗窃数额、是否取得财物限制,只要其实施入室盗窃行为及构成盗窃罪,为既遂。 【处理结果】公诉机关审查认为,二被告人入室盗窃行为属于盗窃既遂,法院认定盗窃未遂错误,在得到上级检察院的支持后,以一审法院认定二被告人盗窃未遂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上级法院提出抗诉。目前此案正在审理当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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