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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已经履行了解密期限,还需要履行竞业限制
释义

1、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二者是否可以重复执行,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大多数案件都是二者之一。
    

虽然约定解除保密期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竞业限制属于后劳动合同义务,但从履行劳动合同的优先义务来看并不矛盾。不过,设定解密期限的目的是让雇主有足够的时间采取解密措施。既然解密已经完成,为什么还要进一步限制劳动者的就业选择呢?另一方面,竞业限制的期限可能比解密的期限长得多(最多两年)。因此,用人单位有时间和条件在竞业限制措施期限内采取全面的解密措施,不要求劳动者在离职前履行解密期限(只需履行30天的通知解除期限)。因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解密期和竞业禁止期,明显增加了劳动者的义务,是对劳动者的双重限制,明显不公平。解密期短,用人单位在此期间无需向劳动者支付额外补偿,竞业禁止期较长,需按月支付竞业禁止补偿。用人单位可根据不同情况选择约定解密期或竞业禁止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禁止的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禁止的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不得超过两年。从适用对象来看,设置解密期限和竞业限制的对象基本相同,即负责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情形只有两种:一种是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协议;另一种是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协议。因此,用人单位不能对违反解密期规定的员工直接适用违约金协议。用人单位只能向劳动者主张赔偿权利。
    

知道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员工违反保密期限约定擅自离开公司,在离开公司后泄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这时,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保密协议要求赔偿违约金或损失。竞争对手(劳动者的新用人单位)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劳动者侵犯了商业秘密,但取得、泄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也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根据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金额,并向竞争对手要求侵权赔偿责任。劳动者或者竞争对手侵犯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给用人单位造成50万元以上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解密期限和竞业限制是否可以重叠。从理性的角度分析,它经历了解密期,然后才真正出现了竞业限制的反复。这对工人不公平。小河可以尝试与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沟通,了解当地有关部门对此问题的态度。如果你还需要,你可以去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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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