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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并后的员工是否有任何补偿
释义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5)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终止定期劳动合同的,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除外;(6)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和每满一年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六个月以下的,给予劳动者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的月薪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当地劳动者平均月薪三倍的,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标准为三倍三倍于劳动者月平均工资,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只有在出现上述法律原因时,员工才能要求经济补偿。公司合并过程中,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未终止。用人单位不赔偿的,劳动者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欲了解更多法律知识,请前往法律咨询网进行专业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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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20:5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