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单位集资房能不能私自转让 |
释义 |
2014年,小刘所在的单位为员工建了一座集资房。小刘已经有了房子,还参与了筹款。2014年12月,他与小张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约定将能拿到的集资房出售给小张,总价18万元。然而,此时这个地区的房价却比两年前翻了一番。小刘起诉法院,以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未取得房产证,无权处分为由,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房屋。持有无效意见的主要原因是: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未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合同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第八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因职工未取得权属证明和单位同意,转让无效。另外,有人认为这种行为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因此是无效的。律师点评:近年来,单位工作人员集资建房过户时有发生,纠纷也屡见不鲜。由于房价上涨等原因,为了从房价上涨中获得利益,转让方往往以此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无权属证明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否有效,当事人之间的转让是房屋所有权还是集资房屋的资格,是众多争议的焦点。近年来,理论界的认识趋于统一,物权法的实施,处理这一问题的思路已经非常明确:虽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没有按照规定对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地产进行转让,但这只是对物权行为的限制,而不是对债权行为的限制。房屋买卖分为两个程序:一是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发生债务关系,双方受协议约束;二是过户登记,即发生产权变动。第三十七条不转让,是指不发生物权变动,即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办理权属转移登记,而不办理债权合同的订立和债权行为的发生。在本案中,买卖双方的房屋实际上是集资房屋受益人资格的转让,该行为确立为债权行为,合同合法有效。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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