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妻子起诉要买回房款 |
释义 |
1、 从法律的角度看,丈夫没有权利购买共有财产的房屋,并将其赠与他人。在这种情况下,妻子也有权收回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夫妻实行共同财产制。除非有书面协议,否则他们任何一方在婚姻期间所赚的钱都属于夫妻双方,不管对方是谁。因此,如果一方出轨、买房或向第三方赠送财产,属于单方处分财产,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份额,另一方有权向“第三方”追回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的一半,而属于出轨方的一半财产份额属于自愿性质。相关内容: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应理解为: (一)夫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因生活需要,任何一方有权决定如何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二)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应当作出重要决定,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对方有理由认为是夫妻共同意志的表现的,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离婚时,一方隐匿、转让、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隐匿、转让的一方,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对方发现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离婚后偿还婚前不动产贷款是否有补偿。婚前,一方的个人不动产应按共同还款部分乘以不动产增值率进行分割,其中一半为非财产方应得的不动产补偿。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有关规定: 1。夫妻婚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产登记在首付支付人名下的,离婚时双方协议办理不动产。2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该房地产属于产权登记一方,所欠借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离婚赔偿时,双方婚后支付的金额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原则予以补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增值部分按共同还款部分乘以房地产增值率计算。房地产增值率的计算方法是用房地产现价除以房地产成本。 注:如果双方同意分开财产制度,婚后返还的金额应根据协议区别对待。 在此基础上,小编整理了妻子起诉房屋款的相关内容。可见,对于数额较大的共同财产,需要夫妻共同处理。因此,从法律角度看,丈夫无权以共同财产购买房屋,并将其捐给他人。在这种情况下,妻子也有权收回房屋。对于更多的问题,律师事务所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律师推荐:北京律师、浙江律师、深圳律师、江苏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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