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中精神损失的最高赔偿额是多少 |
释义 |
精神损失费是受害人依法对无形损害请求金钱救济的制度。需要指出的是,对精神损害给予金钱救济是必要的,但只有当被害人的精神、心理状况确实需要恢复正常时,才应考虑给予金钱赔偿。在任何具有精神损害后果的案件中,侵权人首先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只有当上述民事责任不能起到救济作用时,才能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如何确定。这相当于精神慰藉的原则。对于精神损害,首先应适用非货币赔偿的方式。当非金钱赔偿方式不能充分保护受害人、惩罚侵权人时,应补充金钱赔偿方式,对受害人进行抚慰和补偿。 2。公平适用原则。有人称之为公平原则或公平合理原则。一方面,精神损害赔偿金的适用应考虑到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民事制裁效果,以防止侵权人从中获益。另一方面也应从实际情况出发,给予被害人适当的赔偿,以弥补精神损失,即不让其遭受损失。 3。如果用金钱来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该是有限的,以社会公平正义为主要考虑。否则,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过高的价格,不利于精神损害赔偿真正目的的实现。4共同过失原则。根据2001年《最高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责任认定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的发生和结果有过错的,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可以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过失相抵原则是民事责任中的一项重要原则。这一原则在精神损害赔偿中的适用,历来与民法自身责任的概念相一致。如果受害人对自己的精神损害有过错,那么就违背了侵权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的理念,同时也是不公平的。5法官自由裁量权原则。所谓法官自由裁量权原则,又称自由心证原则,即法律允许法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按照一定的评估规则和方法,行使自由裁量权,从而对精神损害进行一定数额的评估。当然,在这一原则的实施过程中,法官是任意的、主观的,但应当根据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必要的情况,做出正确的利益平衡和价值选择。(2) 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应考虑的因素。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是指侵权人的心理状态。一般可分为故意和过失。在故意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中,对受害人的损害一般远大于过失的损害。同时,考虑到侵权人的主观恶意,故意侵权的一般责任重于过失侵权。当行为人故意侵犯他人权利时,一般会千方百计,绞尽脑汁,不择手段。他的主观是恶性的,所以他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 2。侵权人的利益。精神损害赔偿是对受害人精神损失的一种精神抚慰和补偿,也是对侵权人的一种惩罚。只有这样才能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试想,如果一个人靠公布名人隐私赚钱,必然会侵犯受害人的名誉和隐私。对于这种侵权行为,如果只是要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而没有对自己获得的巨额收入进行巨额赔偿,那么赔偿就失去了处罚的意义,侵权人就得不到应有的处罚,一定会有更多的人从事这样的事情来赚取暴利。 3。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精神损害赔偿既是对受害人的一种精神慰藉和心理补偿,也是对侵权人的一种教育和惩罚。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在司法实践中找到两者的平衡点,掌握一个学位。对于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来说,这种行为要达到目的就应该从轻处罚,而对于社会中的强势群体,则应该从重处罚。原因很简单,只有对强势群体从重处罚才能真正达到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 4。侵权行为对受害人的后果是决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重要因素。当然,只要达到一定程度,这种后果不一定会造成被害人精神损害或自杀。当然,在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的大小,同样的侵权行为对于不同的人造成的精神损失的大小是不一样的。比如,名人名誉权受到的侵害要远远大于普通人的名誉权。因此,对此可以从重处罚,这样既能尽可能发挥其社会效用,又能请人们以此为鉴,对违法行为起到预防作用。 5。侵权的方式、场合和范围。手段不同,场合不同,方式不同,后果也不同。一般认为,在公共场合传播对其人格有害的内容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要远远大于私下传播。连续的殴打比言语侮辱更有害。男性保安人员强行搜查女性顾客造成的损害要比女性服务人员造成的损害深。 6。诉讼时当地的经济状况。中国是一个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的国家。不同地区发展不平衡。东部地区比西部和中部地区更发达。同时,城乡发展的不平衡也更加明显。对于经济发达地区,只有提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才能实现精神损害抚慰补偿的功能。对于欠发达地区来说,根据其经济水平和侵权人的责任能力来确定赔偿金额,最终找到一个平衡点,是相对安全的。 以上是法律咨询网小编组织的相关知识。我希望它能回答你的疑问。但在现实生活中,问题往往比较复杂,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加以考虑。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欢迎您到法律咨询网上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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