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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交通事故伤残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中,“去年”是指哪一年
释义

在交通事故伤残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中,“上一年”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上一年”一般是指上一次辩论结束时的统计年度一审法院。
    

[判断要点]
    

<1。在计算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时,将涉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统计资料第三十五条所称“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和“职工平均劳动成本”,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国家计划单列经济特区和城市。
    

2“去年”是指一审法院辩论结束时的最后一个统计年度。一般来说,听证的程度是宣读起诉书、提供证据、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所以辩论的最后一步是审判的倒数第二步。最后陈述通常以“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的形式结束,辩论的结束是最后一个实质性程序。交通事故的处理有一个长期的处理和司法鉴定过程,从事故发生算起就是一到两年。笔者处理交通事故4年多了,统计标准提高了50%,所以用哪一年的统计数据起诉很重要。实际上,应以起诉时的最新数据为准。虽然交通事故案件一般属于简易程序,但判决将在三个月内作出。但由于案情复杂、证据不足、重新鉴定等原因,往往跨越两个统计年度。此时,债权变更生效。2011年3月26日17时许,张某驾驶一辆别克轿车川av195a从天府开往成都、重庆,行驶至成都绕城高速公路29公里450米处的桥上时,车头与陆勇驾驶的川a89919东风货车尾部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川av195a的司机张某在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中丧生,乘客受伤。2011年4月18日,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成都绕城高速公路支队证实,事故责任人为张某,责任人为卢某,责任人为叶某。
    

在事故发生的那一年(2011年),张某的家人将陆某和川某的保险公司a89919告上了法庭。201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461元。但由于一审法院没有在保险公司赔偿限额内保留其他伤者叶某的赔偿费用,他被发回重审。

2013年再次提起诉讼时,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0307元。一审法院判决,陆某应承担(20307-15461)*20*30%,即29076元。为此,卢某来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
    

关于黄、张、何要求按照2012年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院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该案因未在**财宝高新分公司赔偿限额内留存其他受害人叶红的赔偿费用而被发回重审,故重新启动一审程序。最高法院对“一审庭审辩论结束时的最后一个统计年度”的定义并没有提及一审的前一年。从司法解释的目的来看,应当理解为“终审判决时一审法院辩论终结的最后一个统计年度”。因此,一审法院根据2012年再审时法院辩论终结前一年的标准,支持黄某、张某、何某的死亡赔偿请求。陆勇提出的赔偿应以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的“上一年度”统计数据为依据的上诉站不住脚,本院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
    

1。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指对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工作能力或者生活能力的财产赔偿。这种财产损失应当由赔偿义务人赔偿。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残疾赔偿的认定及其性质有不同的规定和态度。根据《民法通则》关于残疾人生活补助的规定,200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认定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明确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几种方式:(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残疾赔偿的性质认定为因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而造成收入损失的财产赔偿。在丧失劳动能力人身损害赔偿理论的基础上,我国对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比以往的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更为先进。它摒弃了生活来源丧失理论,采用了工作能力相对丧失理论,在某些情况下采用了收入丧失理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包括在伤残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中。从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初衷来看,收入损失将采取补偿期的方式减少未来收入。按照20年的固定期限,实行一次性定额补偿。只有统计数据越落后,才越接近未来收入减少的现状。所以法院没有使用事故发生日期、伤残日期、起诉日期和首次开庭日期。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因侵权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的治疗、康复费用,并对因工作延误而减少的收入予以补偿。残疾人还应当赔偿生活补助费和残疾赔偿费。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按照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计算,并按照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的标准。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按18岁计算;没有劳动能力和其他生活来源的,按20岁计算。但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减一年;75岁以上的,计五年。第二十五条伤残赔偿金按照受害人的伤残程度或者伤残程度、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上一年度人均纯收入计算,自残疾认定之日起20年计算。但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减一年;75岁以上的,计五年。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不减少,或者伤残程度较轻,但职业危害严重影响其就业的,可以相应调整伤残赔偿金。受扶养人是指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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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6:01:30